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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 耀、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內政部歷年編列鉅額社會福利獎助經費預算, 於核撥獎助經費後,長期懈怠,未善盡督導考核之責,截至八十六年度﹝ 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累計高達新台幣二百八十六億餘?

  • 日期:87-10-06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有關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經費預算,在七十七年度
僅為五億餘元,七十八年度為八億餘元,七十九年度近七億元,到八十年度
,則暴增為四十七億餘元。爾後歷年均維持在五十億元以上之水準,分別為
八十一年度五十六億餘元,八十二年度六十億餘元,八十三年度七十三億餘
元,八十四年度七十九億餘元,八十五年度七十四億餘元,八十六年度七十
三億餘元。上開經費預算,截至八十六會計年度止﹝即至八十六年六月三十
日止﹞有高達二百八十六億餘元未核銷。歷年未核銷金額,為七十八年度六
千餘萬元,七十九年度一億六千餘萬元,八十年度二十億五千餘萬元,八十
一年度三十二億一千餘萬元,八十二年度三十二億一千餘萬元,八十三年度
三十七億餘元,八十四年度四十八億二千餘萬元,八十五年度五十六億七千
餘萬元,八十六年度五十七億五千餘萬元﹝註:以上係據審計部提供之資料
。另內政部提供,截至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止之未核銷總額為二百一十二億
餘元,其總額未包括八十五年度、八十六年度實施就地審計後之省﹝市﹞、
縣﹝市﹞核銷金額﹞。未核銷金額,占各該年度預算之比例,分別為七十八
年度為六.八%,七十九年度為二三.二%,八十年度為四三.七%,八十
一年度為五十七%,八十二年度為五二.八%,八十三年度為五O.四%,
八十四年度為六O.八%,八十五年度為七六.一%,八十六年度為七八.
二%。經查內政部掌理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監督等業務,該部據
此業務,歷年編列鉅額之社會福利獎助經費預算,於核撥獎助經費後,多年
來,均未能善盡督導考核之責,任令受獎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致截至八十六年度止,累計高達二百八十六億餘元獎助經費未核銷,該部長
期懈怠職責,核有嚴重疏失,應切實檢討改進,積極設法加速清理,俾落實
獎助績效,發揮獎助功能。
  查依據內政部提供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製表之「內政部七十八至八十六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獎助經費未核銷金額一覽表」,台灣省政府未核銷總額為
六十七億七千餘萬元,歷年未核銷金額為:七十八年度四百餘萬元,七十九
年度九千餘萬元,八十年度七億四千餘萬元,八十一年度十四億九千餘萬元
,八十二年度九億二千餘萬元,八十三年度十億二千餘萬元,八十四年度七
億六千餘萬元,八十五年度十七億二千餘萬元﹝註:八十六年度因實施就地
審計,故未予統計在內﹞。台灣省政府未核銷總額,佔全部未核銷總額﹝內
政部提供之未核銷總額為二百一十二億四千餘萬元﹞百分之三十一.八,其
比例不可謂不高。按台灣省政府本身為受獎助對象,且依內政部訂頒作業要
點之規定,其亦為督導考核之機關,應隨時輔導省及所屬各縣﹝市﹞之受獎
助單位,並定期派員檢查之。惟查該府非但未能以身作則,督促省屬及省立
案機構等受獎助單位,儘速辦理結案核銷事宜,致累計鉅額經費未予核銷,
且亦未依規定隨時輔導所屬縣﹝市﹞受獎助單位,並定期派員檢查,實有未
善盡職責之處,自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