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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 所提:「糾正台北縣三芝鄉公所辦理「停一」、「停二」立體停車場設計甄 審工作,未依規定評比,細部設計規劃酬金,逾越規定,作業及處理過程, 均有疏失」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

  • 日期:87-10-20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三芝鄉公所辦理「停一」、「停二」立體停車場
建築師徵選,竟交由特定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與行政院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一
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一九七O三號函,修正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
點」第八點第一項之規定不符,其辦理過程,顯有疏失。停一、停二立體停
車場與建築師簽訂之委任契約書,其規劃設計,監造酬金計算,未依「公有
建築物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說明二之規定,扣除稅捐、保
險等費用;電梯、中央系統之空調、特殊照明及音響設備等機具,亦未於百
分之一範圍內,另行支給設計監造酬金;且規劃設計監造費用,已逾台灣省
政府訂頒「台灣省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工程管理費,提列最高標
準,其委任契約書之簽訂,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