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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林委 員秋山、黃委員肇珩、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委託學者專家、 技術顧問機構,所作各種專題研究計畫及技術服務案件,過程未盡審慎周延 ,不但影響研究品質,並涉有違法失職、浪費公帑之嫌」?

  • 日期:87-10-21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市政府因未能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管理辦法」要旨,將「委託研究計畫簽約七日內,應填具政府研究計畫基本
資料表(GRB 表),送行政院國科會,輸入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
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接受計畫最多以兩項為原則」等重要規定,納入該府
實施要點中,致八十四年度委託蔡培村君「高雄市社區成人教育體系之規劃
研究」計畫,未能事先察覺,蔡君已分別接受台灣省政府及教育部委託計畫
,而仍續與其簽約,致違反「最多兩項」之限制,不但有損政府威信,研究
品質亦有負面影響。委託研究案件,理應配合機關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
審慎加以選擇,惟高雄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件,或因研究主題編訂,輕忽草率
,或審查未盡週延,或計畫執行不力,致研究計畫成果,採行比例偏低,如
八十二至八十五度,該府研考會專題委託研究,採行者計三件,僅佔該會委
託研究十五件之百分二十。環保局技術服務案件,採行者計九件,佔該局技
術服務二十一件之百分之四三。採行比例偏低,顯示委託研究績效不彰,造
成經費及人力之雙重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