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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 黃委員越欽所提:「糾正國防部辦理國軍眷村改建配售作業,事前資格審查 不嚴,監督不週;事後執行法令不實,疏於督導考核。致使承辦人員利用職 權,違法配售;獲配眷戶將眷舍出租、轉售,牟取非法之?

  • 日期:87-10-22

  糾正案文指出:政府為貫徹照顧軍眷之德意,配合國家經濟及社會建設
,改善軍眷居住生活環境,補助官兵眷屬購宅,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兼
顧安全與戰時動員作戰之需求,訂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及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法令,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提高土地使用經
濟效益,並改善都市景觀,其用心值得肯定。惟其重建眷舍配售價,與市價差
距甚大,利潤可觀,已成為「有心人士」覬覦的對象,尤其部分承辦人員,更
是利用職權之便,違法牟取暴利。更因國防部執行法令不嚴,致使國軍老舊
眷村改建後,部分配售戶將獲配眷宅出租、轉售﹝讓﹞牟利之情事,常遭報章
媒體大肆抨擊,影響國軍形象至鉅,殊有不該。
  糾正案文並指出:國防部自六十九年起,試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工作,
迄今尚未擬定明確目標:究以人人有屋住為目標,而興建眷宅,配予有眷無舍
官兵,但獲配者,僅有居住權而無所有權,不得出售轉讓;抑或有眷官兵,皆有
私人房宅,具有私人所有權,配售後得自由出售轉讓。再依此目標,定訂具體
可行之辦法,據以執行,以致造成現在國軍改建眷舍出租、轉售﹝讓﹞牟利等
弊端,確有疏失。再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自八十五年二月公布後,計畫
自八十六年至九十四年度,將改建一千五百五十二公頃土地之老舊眷村,興
建住宅社區一百六十一處,新建住宅九萬三千一百三十戶。如此龐大數量之
眷村改建工作,國防部應及早妥善規劃,擬訂週延法令,並以公開化、透明化
作業程序,嚴格審查,以杜絕「冒名申購」、「重複申購」現象。對辦理
國軍眷村改建配售業務涉案之不肖人員,於弊端爆發後,即申請退伍,移居
國外之情形,國防部更應積極研擬有效對策,協調治安單位,追訴懲處,並建立
防弊制度,預防類似弊端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