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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上午通過 並公布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違背法令,不依法行政,任令新 象基金會美國環球大馬戲團違規公開演出,無視大眾公共安全,懈怠職責」 案,由本院函請台灣省政府督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 日期:87-02-12

  糾正案文指出:新象基金會申請舉辦馬戲團公演場地之臨時建築物,既
未經依法查驗合格,發給臨時使用執照,為違章建築物,且消防安全設備亦
未經合格檢查。詎臺北縣政府即發函表示原則同意該馬戲團上演,不僅未依
法行政,自行斲傷公權力,亦漠視有發生公共危險之虞,殊有違失之咎,實
應檢討改進。新象基金會申請馬戲團上演時間為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至十
一月十六日,而實際亦已於上述時間公開演出,該府工務局竟拖延至十一月
十七日即公演結束離去後之翌日,才去函退件,而當時根本尚未核准發給臨
時建築使用執照,人去樓空,馬後放炮,貽笑大方,其處事顢頇,嚴重失職
至為灼然。
  糾正案文同時指出: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明知新象基金會申請之馬戲團演
出場所臨時建築物,尚未經查驗合格,未核准發給臨時使用執照,係屬違章
建築,雖於十月二十九日﹝上演之第二日﹞,在現場入口及售票處張貼「公
共安全檢查不及格危險建築物」之標示,然該基金會根本置若罔聞,依然故
我。乃於十一月三日以八六北工使字第C甲一一八一號函勒令停止使用,復
於十一月六日對該基金會裁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惟該基金會仍然我行我素
,繼續上演。臺北縣政府竟然束手無策,不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強制處分,
未能堅持法紀,致公權力不彰,實應檢討改進。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