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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吳委員水雲、李 委員伸一、葉委員耀鵬所提:「糾正法務部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未能確實 遵守民、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要求並監督所屬檢察署遵循辦理 ,亦未積極謀求合法之改進辦法,放任檢察官遲延收受法?

  • 日期:87-03-11

  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未能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另行頒布「檢察官收受裁判書正本防止遲延改進具體可行之措施」等行政規
定,以規避法律規定,此不當部分已經監察院提案糾正。台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及所屬各高分檢檢察官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多人,一再遲延
收受法院送達之裁判書﹝有些地方法院檢察署更有長達數月之久,始收受者
﹞,不僅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亦有違訴訟當事人平等之原則,法務部及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未能要求所屬檢察官,遵照法律規定,收受法院裁判
書,復未嚴格監督所屬檢察官,確實依規定收受法院裁判書,卻放任所屬檢
察官,恣意擇期收受法院裁判書,甚且任憑檢察官對於已送達至其辦公室之
判決書,憑其所好,擱置數週數月後,再蓋上附有年月日之收文章戳記,而
主張該日期為收受判決書日期,認為未逾上訴期間,復提起上訴,嚴重影響
其他當事人之權益,亦有違程序公平及正義,顯有疏失。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