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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三﹞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殷委員章 甫、陳委員光宇所提:「糾正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機公司﹞ 承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五股油庫WG|8油槽 消防管線汰換工程」、「五股油庫WG|8油槽錐頂油槽?

  • 日期:87-03-23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將前開油庫工程外包予衛星工廠
長青公司時,依雙方簽訂之合約規定,長青公司應於開標次日﹝八十四年三
月八日﹞開工,並於開工日起一百日曆天,即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完工
。準此,台機公司與長青公司間所訂定之完工日,較諸台機公司向中油公司
承攬前開油庫工程所訂定之完工日遲延十九日。台機公司將前開油庫工程外
包時,即已註定要對中油公司負遲延完工之責任。台機公司於事後,不僅未
能自省檢討,猶將逾期原因完全歸咎於長青公司逾期竣工及地形、天候等外
力因素,殊為可議。據上所陳,台機公司以業務量不足搶標承攬本項油庫工
程,其後竟以工廠工作負荷太重、交貨期限緊迫、自行生產不符經濟原則為
理由,而將工程外包,台機公司既未能於承攬工程之前,審慎評估己身之施
工能力,復於知悉工期緊迫而將工程外包時,訂立勢必遲延交貨之完工期限
,其管理階層顢頇無能、內部控制失當,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又指出:台機公司曾於八十四年六月間,因中鋼公司遲延供料
,而以﹝八四﹞機總業字第0二四一六號函請該公司准予順延工期七個月,
嗣中鋼公司爰引合約第八條第三項工程延期之規定,於八十四年七月六日復
函拒絕台機公司順延工期之申請。惟查台機公司係因中鋼公司遲延供料而請
求順延工期,依合約第八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乙方應在影響工期之事實
告一段落或消失後三日內,提出延期申請,逾期申請,甲方不予受理」。準
此,當時中鋼公司既仍處於遲延供料之情況中,台機公司自得依契約條款之
規定,申請順延工期,然台機公司並竟未依據合約之規定內容,據理力爭應
有之權利,顯有違失。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