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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部分縣市暨鄉鎮市機關違規購置首長座車案,監察委員許新枝、翟 宗泉於本﹝十﹞日向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提案糾正行政院暨台灣省政府。

  • 日期:87-04-10

  本案係審計部移送據該部調查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度各縣市暨鄉鎮市機
關公務車購買情形專案,發現地方機關購置公務小客車五百四十四輛,花費
約新台幣﹝以下同﹞七億多萬元,購置價格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有二百九十九
輛,最高竟達三百六十七萬餘元,其等級遠超過中央各部會首長座車。且部
份機關因未編列是項預算或預算不足,竟爭相挪用工程管理費、代辦經費或
其他設備經費。案經許委員新枝、翟委員宗泉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
案文。嗣經本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
:糾正案通過並公布;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注意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近年來,臺灣省政府部分縣市暨鄉鎮市機關購置首長座
車,或未依規定編列預算而挪用其他經費;或未達報廢年限而購置新車;或
購置之座車豪華昂貴。違反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及「臺灣省總預
算編審要點」等相關規定,浪費鉅額公帑,影響政府形象;臺灣省政府未依
法予以監督;行政院對於地方政府預算及地方民意代表給與未能立法規範,
均有違失。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