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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傅委員美華所提: 「糾正台灣省政府及台南縣政府濫發水權狀與台南縣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省府五十三年九 月七日府建水字第六O四七八號公告之規定,又經濟部水?

  • 日期:87-06-05

  糾正案文指出:台南縣政府辦理本案水權之審核、發狀,未切實依水利
法及有關規定辦理。水權核准登記後,主管機關未依水利法等有關規定,善
盡管理責任。如豐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號井已停止抽水,不再使用多時,
而台南縣政府未依規定,予以撤銷水權或准予保留之處置。水權人於取得水
權之後,並未依規定裝置量水設備,更未據實填報用水紀錄表,主管機關亦
未派員檢查,落實執行有關規定。經濟部為健全水權管理,曾訂定實施方案
一種,縣府竟因人力不足,僅支用宣導費一十六萬元,其餘工作一概未予辦
理。該府未落實執行中央政策,經濟部水資源局,亦未能有效監督執行,均
值檢討。且台灣省政府對監察院委查本案之函復內容有欠確實,應予糾正。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