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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 、謝委員崑山所提:「糾正交通部七十四年十月十八日交航字第二二七四 九號函規定,各港引水人之配置,以引水人每人每日引領二船﹝四艘次﹞為 限,並按各港實際進出船舶數就應否增加引水人名額報請?

  • 日期:87-06-16

  糾正案文指出:現行引水費用計收標準,係依引水法第廿九條規定,由
各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即各港務局﹞擬定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
,經陳報交通部核准後實施。引水費原則上係依船舶之吃水及噸位計收,另
加其他之附加費用及特殊計費規定之總計,現行附加與特殊計費規定有等候
費、夜航費、取消費、越區引水費、越區移泊費等名目繁多,另外基隆港、
台中港及高雄港對於總噸數在一萬五千總噸或二萬總噸以上之大型船舶並有
強制二人﹝或三人﹞引水之特殊規定。經就臺灣地區與亞洲鄰近國家重要港
埠引水費率比較結果,於一萬五千總噸船舶,其引水費用﹝以新台幣計﹞新
加坡九千五百五十三元、韓國釜山港一萬九千一百六十九元、香港為二萬九
千四百六十三元、上海四萬二千四百九十四元、名古屋六萬六千五百六十八
元、基隆港則為七萬八千九百八十元,為新加坡之八.三倍、韓國釜山港之
四.一倍、香港之二.六九倍,及上海之一.八六倍;於二萬五千總噸船舶
,新加坡一萬零八百五十六元、韓國釜山港二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元、香港為
三萬四千一百一十七元、上海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元、名古屋七萬八千八百
元、基隆港則為九萬二千三百元,而為新加坡之八.五六倍、韓國釜山港之
三.七五倍、香港之二.七倍、上海之一.八六倍;於三萬五千總噸船舶,
新加坡一萬二千一五十九元、韓國釜山港三萬零一百二十二元、香港為三萬
八千七百七十一元、上海六萬三千八百七十七元、名古屋九萬二千一百四十
四元、基隆港則為十萬零七千九百八十元,為新加坡之八.九倍、韓國釜山
港之三.五八倍、香港之二.七九倍、上海之二.一八倍;由上述數據顯示
,我國引水費用計收標準,與亞洲鄰近國家港埠相較有名目繁多,費率偏高
情事,顯有礙各港埠競爭力與自由化、國際化發展。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