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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 、翟委員宗泉所提:「糾正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辦理八十五年度累 計未開工、停工中及已完工未結案之工程共計四百件,其中五十五件決標總 價額即高達一九、七O九、一三四、五九三元,占該處八?

  • 日期:87-06-16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處八十五年度﹝含以前年度累計
﹞未開工、停工中及已完工未結案工程合計四百件,僅就其中五十五件決標
總價額即高達一九、七O九、一三四、五九三元,占該處八十五年全年度決
標總金額二O、九六一、一O二、OOO元百分之九十四,足見住都處主辦
公共工程未依預定計畫時限完工結案所累積之工程決標價額之高令人咋舌,
其未能有效執行預算之情形至為嚴重!揆住都處乃台灣省政府之工務部門,
類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角色,對於工程營繕相關事項之知識、能力及
缺失研討改進之反省態度均應高過於其他省屬機關單位,詎其就審計處要求
對上開四百件未開工、停工、未結案工程之嚴重情節查明有無失職人員,竟
然麻木不仁復稱「依工程作業程序辦理,無失職人員」,可見被糾正機關及
其主事官員對於工程無法依原訂計畫時限完成結案之現象已經視為常態,相
沿成習,不以為怪,更反映出該處及其官員連反省改進之能力、精神與態度
均已喪失殆盡!
  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處主辦公共工程未開工、停工中或已完工未能結
案之另一重大原因在於:原始設計錯誤、工法不當、合約短計工料、當地居
民或地方政府臨時要求增減工作項目而須設計變更、預算變更,或因承辦人
員能力不足無法結算工程或數量錯誤等原因,申請上級准予展延工期、變更
設計、預算,復因理由不足或事證不清而上下來往公文曠日耗時,以致遲難
結案。類此原因導致工程無法依預定計畫時限完工結案之案例,比比皆是,
不禁令人心生疑惑:為何設計錯誤?為何工法不當?為何合約會短計工料?
為何地方政府或人民可以隨意要求變更原設計,增減作業項目而必須變更設
計,進而修訂預算而致工程延宕?凡此均為主辦公共工程之省級專業機構住
都處所應積極努力研究改進之重要課題,殊不得心存變更設計、修改預算為
公共工程之必然現象而見怪不怪,任憑類似原因一再發生。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