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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本﹝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翟委員宗泉 、趙委員昌平、張委員德銘、李委員伸一、黃委員越欽等五人所提:「糾正 行政院對於海防鬆散,走私偷渡猖獗,黑槍毒品氾濫;警察機關刑案偵破及 罪犯逮捕能力不足;犯罪之追訴審判量刑,與刑事政策需?

  • 日期:87-07-07

  糾正案文指出:近年來台灣社會治安急遽惡化,不僅犯罪案件件數增加
,犯罪人口增加,累犯再犯增加,重大犯罪增加,尤其犯罪手段之殘酷,更
是怵目驚心,令人髮指。新聞報導幾乎每日均有重大犯罪報導,並列為頭條
新聞,善良人民已無免於恐懼之自由,終於造成八十六年「五O四」、「五
一八」及「五二四」,連續三次人民自發性抗議治安惡化大遊行,反映人民
對治安惡化之強烈不滿。查犯罪之因素固然複雜,惟當前治安惡化之主要原
因則為:一、走私偷渡猖獗,黑槍氾濫,使暴力犯罪惡化。二、警察機關破
案及逮捕罪犯之能力不足,罪犯逍遙法外,助長犯罪氣燄。三、司法機關定
罪績效不佳,未能發揮刑事政策效果。四、獄政當局對受刑人感化輔導能力
欠缺,再犯累犯比率提昇。五、社會風氣敗壞,成為培養犯罪之溫床,而政
治風氣非但不能導正社會風氣,更有推波助瀾之負面作用。按奠定社會安寧
,為憲法前言所宣示之政府重要職責,行政院負責執行法律,長期忽略人民
對治安之殷切期盼,未能就前述五大項目,克盡職責,嚴正執法,自有疏失

  七十六年七月解嚴以後,在政治經濟快速變遷及社會急遽轉型,槍械、
毒品等危安物品之走私,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行政院雖於七十九年七月十六
日指定海岸巡防司令部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由海軍巡弋協助二十四浬內緝私
;關稅總局執行沿岸二十四浬海域及通商口岸偵巡與緝私工作;保七總隊執
行沿岸十二浬內海域之偵巡與查緝走私偷渡任務;港警所及縣、市警察單位
負責國際通商口岸及漁港安檢工作;農委會執行漁船﹝筏﹞管理及走私、偷
渡沒入國籍漁船之處理等聯合緝私工作。然而由於參與查緝走私任務之單位
繁多,在海岸有海防部隊及執行漁船安檢之警察單位;在海上則有警政署保
七總隊、財政部海關及海軍;漁船管理則有農委會、交通部與警察機關等。
同一緝私工作,分由不同機關共同負責執行,而卻由屬於國防部之軍事機關
海巡部居間協調。查軍隊之訓練在殲敵致勝,而查緝走私之性質,則在偵辦
及預防犯罪,由軍事機關統一協調查緝走私工作,不僅非軍事機關之專長,
將海上國防與海上治安混為一談,亦與解嚴後落實法治之原則不符。況各機
關本位主義濃厚,海上、岸際及內陸之緝私工作各行其事,重視破案獎金,
時有爭功諉過,產生執法之漏洞。因此,聯合緝私功能不彰,槍械不斷走私
進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行政院未能重視改善,顯有疏失。
  警政署頒行之「警察偵查犯罪規範」規定,普通刑案由警察分局偵辦,
重大刑案則由警察分局報經警察局支援,或報由省刑警大隊或刑事警察局或
成立專案小組,統一指揮,合力偵辦。惟實際運作情形則甚紊亂,犯罪涉及
二縣市以上者,未破案前互相推諉,破案後又互相爭功,而重大刑案為媒體
所重視者,常見警政署長親自指揮,甚至到犯罪現場,在媒體鏡頭之前親自
偵訊嫌犯,警察機關內部相互間,已未依前述規範規定,協調支援合力偵辦
,況刑事訴訟法又規定檢察官為偵查犯罪主體,警察機關、憲兵單位及調查
局則為司法警察機關,協助或受檢察官之指揮偵辦刑案,惟檢察官接受之專
業訓練為法律知識,關於現場封鎖採證、鑑識、現場重建、圍捕、用槍,並
非檢察官之專長,因此偵辦重大刑案之統一指揮,時有爭議,此由劉邦友命
案、白曉燕命案之偵辦過程,暴露無遺。甚至內政部指責檢察官為偵辦犯罪
之阻力而非助力,至於警察機關與調查局共同偵辦之重大犯罪,不協調之情
形更形嚴重,有監聽對方通訊者,有逮捕對方線民者,不僅爭功諉過,而且
相互猜忌,此種指揮系統紊亂之情形,對於重大刑案之偵破,自有負面作用
,行政院為檢、警、憲、調之上級機關,未能監督改善,自有疏失。
  治安之惡化與風俗之厚薄,有密切關係,當前社會風俗重功利輕仁義,
人情澆薄,見利忘義。色情行業,一枝獨秀,八大特種行業,遍佈城鄉每一
角落,牛郎坐檯、裸女陪酒,隨處可見。查色情行業不僅本身為非法行為,
其場所更是滋生犯罪之溫床,而大眾傳播媒體在「新聞自由」之旗幟下,惡
性競爭,新聞報導經常渲染色情,誇張暴力。媒體廣告或為媒介色情、或設
詐欺陷阱;電視節目不是以血腥火拼為題材,就是以偷情畸愛為範本。犯罪
人物經由媒體介紹,頓時成為英雄人物,少年紛紛起而傚尤,社會價值標準
嚴重紊亂。行政院對於敗壞社會風氣之特種行業,未能有效監督導正;對於
腐蝕社會生活之色情賭博,未能有效取締防治;對於影響力廣大之媒體,所
造成社會不良風氣之負面作用,未能積極研訂辦法,妥適規範、輔導其自律
自重,自有疏失。又行政院雖推出心靈改革,淨化生活等方案,編列預算達
十億餘元之多,但所投入之執行人力極少,既無綜合規劃、統籌整合之機關
,又乏評估監督之成效考核。用錢雖多,而成效不彰,涉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