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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謝委員崑 山、林委員秋山、傅委員美華所提:「糾正台灣省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 校,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向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申請六顆煙幕手 榴彈,作為演習之用,演習完畢,未將剩餘一枚彈藥,繳回陸軍?

  • 日期:87-07-16

  糾正案文指出:南投縣政府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投府警保民字
第三二六七四號函請省立草屯商工,配合辦理「南投縣八十七年度民防區
綜合演習暨戰備檢查」,並依據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八十七年二月二十
一日召集會商之演習計畫,指定省立草屯商工,於同年三月二十四日舉行
長安二十五號演習,演練空襲警報之救護及逃生演習。該校主任教官為求
演習逼真,乃交待該校配管科二年級學生黃彥凱,於演習進行時,於學生
宿舍頂樓施放煙幕彈。黃彥凱夥同賴世傑、黃啟評,攜帶該枚彈藥,至學
生宿舍頂樓施放,不料剛拉開插鞘,即產生強烈爆炸,造成黃彥凱、賴世
傑嚴重灼傷,黃啟評輕度灼傷,及搶救之學生蔡廷忠輕傷之慘劇。查該次
演習計畫,並無施放煙幕彈之項目,草屯商工主任教官高永健,擅作主張
,增加施放煙幕彈之項目,且交付無投彈經驗之學生投擲,至屬不當。
  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間,第十軍團共核發五十顆煙幕手榴彈,提供新
社消防隊、東勢消防隊及草屯商工,作為消防演習之用,除新社消防隊於
消防演習後繳回十二顆外,東勢消防隊及草屯商工,是否全數使用?以及
是否有剩餘煙幕手榴彈,留置各申請單位?均未見該單位追處理,亦未
訂定相關法令,以資遵循,顯見該軍團對彈藥管制之鬆散,實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