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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四﹞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孟貴所 提:「糾正屏東縣高樹鄉公所,於處理陳棠樟申請坐落高樹鄉大路關段舊大 路關小段二六三|二二、二六三|二三號地先河川公地之種植使用許可案, 未依規定辦理,且作業明顯多有疏失及不當,業務交接不?

  • 日期:87-07-24

  糾正案文指出:屏東縣高樹鄉公所處理本案,作業程序明顯多有違失及
不當。原承辦人離職時,未確實做好業務交接,致發生原承辦人未移交陳訴
人申請案,影響陳訴人權益,該公所未盡監督職責。
  糾正案文並指出:本案因主管機關於處理陳訴人之申請案件,作業明顯
疏失,事後雖經陳訴人一再請求行政救濟,惟主管機關未能依據爭執之關鍵
問題,加以深究解決,對人民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又本案之原決定及原處
分被撤銷後,主管機關卻拖延未另為適法之處分。屏東縣政府未依經濟部再
訴願之決定,將本案權責問題確實釐清,且未能督導所屬積極辦理本案,亦
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