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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日下午通過並公布翟委員宗 泉所提:「糾正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用建築法之規定,取締屬於建設局職掌之 無照營業酒吧及警察局之職掌之色情行業,社會局用少年福利法之規定,干 預屬於建設局職掌之營業登記事項,違反依法行政,涉有?

  • 日期:87-08-10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依據建設局、警察局取締無照營業或
經營超出登記範圍之營業涉有色情疑之資料,引用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第七十七條規定,對於為你鍾情、皇家貴賓、凱蒂公司、鑫鑽歌城、一見
鐘情、紫色玫瑰、金色佳人、豪情玫瑰視廳歌城及東京商行等營業者,於八
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予以斷水斷電之處分。查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固規定:「建
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此所
謂「合法使用」,自係指符合建築法所定之使用方法。例如住宅建築物應依
住宅使用,不得作為商業建築物使用等情,此由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之規定,意義十分明確。
同法第一條第二條亦規定:工務局係為建築管理之主管機關,並非營業主管
機關,亦非取締色情調查犯罪之主管機關,該府工務局竟對於無照營業或超
出登記範圍之營業,依據建築法斷水斷電取締色情,執行屬於建設、警察局
主管之職掌,自係逾越法定職權,違反依法行政之基本原則。
  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與營利事業涉及違反少年福利法之規定,係屬不同
性質之法律關係,分由不同單位主管。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雖規定少年不
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舞廳等場所,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該場
所之負責人放任少年出入者,主管機關得處其負責人罰鍰或勒令停業、吊銷
執照等。惟所謂「場所」,係指營業場,並非單純之地址,此由該等條文文
字所稱「酒家」「酒吧」「負責人」「勒令停業」「吊銷執照」觀之,意義
十分明顯。本件陳訴人申請設立星光閃閃舞場,營利事業登記尚未核准,既
未營業,尚無營業場所可言,該府社會局竟將﹝台北市八德路三段一八二號
﹞該地址列管,限制為發證場所,顯已逾越少年福利法之規範。該府建設局
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辦理營業登記手續,卻任聽該府社會局,依少年
福利法干預營業登記,違反依法行政之規定,自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