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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 一、趙委員昌平、柯委員明謀等三人所提:「糾正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八 十五年度辦理稽察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竣工後,未在法定規定期限內 ,完成驗收及結算作業,嚴重影響承包廠商應有權益,對於驗收?

  • 日期:87-08-18

  糾正案文指出:公路局已竣工未結案工程九十四件。依據迄八十七年
五月三十一日為止,公路局所送資料統計,八十五年度已竣工未結案九十
四件工程,曾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及增減預算案件者計有五十五案占
百分之五十八。竣工日期至初驗日期之作業時間,在三十日以內者有一件
,三十日至九十日者有十七件,九十日至一百二十日者有十件,一百二十
日至一百八十日者十六件,一百八十日至一年者二十七件,一至二年者二
十一件,二年以上者兩件。初驗合格日期至複驗日期作業時間,在四十五
日以內者有十七件,四十五日至九十日者有二十一件,九十日至一百二十
日者有十五件,一百二十日至一百八十日者十八件,一百八十日至一年者
十六件,一至二年者六件,二年以上者一件。竣工至初驗作業時間,有九
十三件超過規定期限,甚至有超過兩年方進行初驗者;初驗合格至複驗作
業時間,有七十七件超過四十五日。雖公路局自訂「台灣省公路局工程處
理要點」第十點規定:「工程竣工後,應儘速報驗,最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縱依此一標準,由前項統計顯示,仍有九十件工程竣工至驗收之作
業時間,不符規定。
  據台灣省公路局所送資料八十年至八十五年間,經辦工程計有九千四
百八十六件,其中三千萬元以上者有五百九十五件,三千萬元以下者有八
千八百九十一件,對於近萬件工程案件之合約履行、工程進度及驗收結算
時效等之實況管制,該局及各區工程處並未納入電腦管理,定期追蹤。雖
公路局相關人員表示,對於工程進度延誤及已完工未結案案件,各區工程
處處務會議及該局工程執行會報均定期提出檢討,但因未制定有追蹤管制
制度,致會議紀錄行同具文,效果不彰,實應切實檢討改進。
  公路局八十五年度已竣工未結案案件計有九十四件,占該局八十至八
十五年間辦理三千萬元以上工程總數五九五件之百分之十六,比例顯屬偏
高。以該局八十五年度已竣工未完成結報之九十四件工程為例,迄八十七
年五月三十一日為止,已結案部分有七十五件,其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結
案者有九件,一至二年者有三十七件,二至三年者二十四件,三至四年者
十四件,四年以上者十件。未結案者尚有十九件,以竣工日期為基準統計
,在一至二年內者有一件,二至三年者九件,三至四年者五件,四至五年
者二件,六年以上者二件。竣工至結案,拖延數年,各級主管人員未能正
視問題,確實謀求解決,未善盡督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