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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 所提:「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發包瀝青混凝土路面改善工程,在防制圍, 標與底價保密能力顯有不足,致成為廠商圍標溫床。在執行美綠化工程方面 ,不但有設計與施工不實、監工不力、驗收未盡責等情事?

  • 日期:87-09-15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市中山路美綠化工程,於八十五及八十六年度間分
三次發包,第一次八十五年四月,決價金額三百一十八萬元,第二次八十五
年七月議價金額一百九十二萬元,第三次八十五年九月,以三家估價採購價
二十五萬零九百五十元,均由朝青企業承作,三次全部工程款計五百三十五
萬餘元。除第一次公開招標外,其餘均以「爭取時效」、「保有工程之完整
性」等理由,與承商以議價、估價等方式辦理。查該工程設計之矮性仙丹規
格、價格超出「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綠化工程花木價格表」之標準,而所
持理由為:必須依附註規定,另訂訪價。本項工程似有刻意將矮仙丹之高、
寬作不同之設計並藉詞為特殊規格,此利用設計工程上之方便,隨意變更設
計單價方式,已使原有之內部控制機制盡失。例如,所設計之矮性粉紅仙丹
﹝高三O公分、寬一五×一五公分﹞價格每株一二O元,與該處花木價格表
所列細葉?缺性仙丹﹝高三O公分、寬一八×一八公分﹞價格每株七O元,
相差五O元,以設計數量六、五四五株計,則價格差距三十二萬餘元。又撫
育費以「株」而不以「面積」計算,按其說明,係缺株補植﹝每株設計單價
六十七元﹞成本較高,經與同類公開招標工程﹝矮性仙丹﹞每平方公尺五十
三元換算價格計價,仍有偏高。本工程經政風單位查勘,發現補植位置與設
計不一致情形。另查本項工程設計人與監工均為同一人,理應即時發現問題
,而竟至會勘後發生設計、監工不實情事,該處雖已予申誡一次之行政處分
。惟本案先以公開招標辦理後再設計不同高、寬規格,矯仙丹以特殊、時效
、完整性等理由方便與該承商議價,且每株價格與撫育費有偏高現象。又如
所說明內部審核程序,均經稽核小組審核,以高雄市每年綠化經費高達數億
元,而稽核小組無法發揮應有之審核功能,僅徒具形式,除應追究相關人員
行政責任外,並應依照「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
」第五條之規定,加強改進。
  八十五年十二月,新植之非洲鳳仙花,因南部氣候不相宜,生長不佳,
且因降雨,致使植株凋萎失去觀賞價值,由原半年撫育期於第四期終止撫育
改植朱槿。查原植之非洲鳳仙花,僅為配合營造節慶氣氛,而未考慮該草花
習性,前後僅植五個月,即匆匆除去改植朱槿。致使民眾認為市政府有浪費
公帑之嫌。由於都市空間日益狹窄,空氣品質不佳,嗣後美綠化工作,應著
重以栽植釋氧量高,適合當地生態原生樹種為原則。又該處以考量八十六年
度工程所栽朱槿與八十五年度所栽朱槿,會混淆不清,造成估驗、驗收之困
擾與撫育期間之灌水、修剪及病蟲害防治作業之一致性與一貫性,經簽准與
原承包商長椿園藝事業有限公司議價,雖係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惟查八十五、八十六兩年度合計栽植朱槿
,總價三百五十七萬元,在吳市長指責美綠化進度過慢情形下,反而分散二
個年度辦理,似有規避「高雄市政府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補充作業規定」第五條有關營繕工程三百萬元以上,應採公開招標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