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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上 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越欽、江委員鵬堅所提:「糾正內政部為宗教事務管理 及人民團體之中央主管機關,該部對宗教管理主要法律監督寺廟條例,竟未 配合環境變遷,延宕數十年未予修正,亦未另研訂相關宗?

  • 日期:87-09-16

  糾正案文指出:按宗教性社會團體為人民團體之一種,其管理應依人民
團體法之規定,內政部為中央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社
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宗教、慈善:::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
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又社會團體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
於召開成立大會後,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如有
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
九條予以撤銷許可並予解散之處分。「中國宋七力顯相協會」,係經內政部
核准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宗旨係由衷渴望能延續與倡導自宋明以來,
即已逐漸沉寂的中國固有文化思想,讓人人都能再找到各自真正的生命|本
體。繼而在「本體」精神生命的指引下,將人類至善至美的一面,完整地顯
現出來。然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起,經媒體揭露該協會發售神蹟發光照片、
光經等書籍,涉有詐欺情事,嗣經內政部調查,以該協會之活動與章程所定
宗旨、任務不符,已誤導公眾及妨害公益,與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相
違,經該部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規定,撤銷許可並解散之處分。然該協會涉嫌假借宗教之名,以行斂財之詐
欺行為,誠為宗教性社會團體詐財之可能模式之一;內政部為其主管機關,
未能事前防範,致生社會問題,容有疏失。又該部核准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
體計二三四個,是否有隱藏潛在之類似違法行為,內政部應嚴加督導,避免
類似情形再發生。
  文教財團法人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文教財
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二條規定,文教法人係指以舉辦教育文化公益性事業為
目的,並符合主管機關業務之財團法人。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檢查文教法人之業務,檢查項目如左:設立許可事
項,:::。財產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文教法人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者。:::。對於事務、財務為不實
之陳報者。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印心禪學文教基金會,係以弘揚國粹,崇尚
倫理道德,轉移社會風氣,充實精神文明,美化真善美人生,促進世界人類
平等和平自由為宗旨。惟該基金會自七十七年成立以來,即有年度經費透支
、經費支出未達收入百分之八十,且未辦保留結餘經費及擬辦理弘法推廣業
務不符文教業務等缺失,雖均經教育部行文糾正。惟教育部對上開基金會業
務,疏於依規定定期派員檢查,致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經媒體披露該基
金會出售內含假造照片之書冊、蓮座及設置道場、推廣「人間天國佛國」等
,涉嫌詐財情事;後雖經教育部派員會同會計師檢查該基金會業務及財務狀
況,並邀同有關機關研商決議:糾正該會並要求檢討改進,該會亦表示已依
指示改進。然教育部仍未嚴加督導、查核該基金會,於八十七年五月三日,
再爆發部分大學生,指控妙天禪師涉嫌販賣蓮座及套幣等詐欺斂財行為。顯
見教育部疏於監督、防範,任由該基金會再發生詐財行為,違失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