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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林委 員秋山、黃委員肇珩、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年至八十 五年度,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先進行研究,後簽訂委託研究合約書及倒填簽 約日期,違反行政程序,部分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

  • 日期:87-10-21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於八十五年度,委託中華民國運輸學
會,約請國立台灣大學教授許添本,主持研究「台北市停車場開發綜合研究
」。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經台北市政府核准研究案之計畫書及合約書,並
於十一月六日,辦理簽約手續。檢視委託研究合約書日期,竟倒填為八十四
年十月一日。另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於八十五年度,委託台北市交通安全促進
會,約請國立交通大學副教授黃台生,主持研究「台北市交通改善評鑑」﹝
經費二百六十萬元﹞。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召開委託研究案審查會,評審結
果決定由台北市交通安全促進會優先議價,研究期間,自八十四年十月一日
至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但延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始由承辦單位辦理簽
訂合約書有關事宜,為配合研究期限,委託研究合約書日期,竟倒填為八十
四年十月一日。在在顯示市府相關機關,對合約書之簽訂流於形式,應切實
檢討改進。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捷運工程局、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
公司、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等機關之委託研究建議事項
採行情形追蹤表,均未註明採行等級。另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建
設局等機關,亦有部分委託研究案之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未註明採行
虛級。各機關未能切實陳報研究成果,市府亦未加督促,以致此項規定,形
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