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
台灣省政府近年來因財政收支短差急遽擴大,為應公款需要,逕以資本主
之身分,自臺灣銀行無息墊借鉅額資金,而未採舉債或統一調度庫款方式
支應;且自八十五年度起,是項墊借金額,非但逐年增加,且臨時墊借之
規定,質變為實際上之長期借款,嚴重扭曲代庫契約「臨時性墊借」之精
神。且查其所定之「代理省庫契約」,先未明定臨時墊借之額度與期間,
後又未能主動比照北、高二市之作法,修正對臨時墊借款之不當計息規定
,以求公平合理;而係利用此無息透支方式,試圖減少利息支出,其作為
顯有未當。另該府部分工程預算,未能覈實編列,工程節餘款,亦未能依
規定停止動支,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均有欠當。令該府之釋股收入,未依規
定程序,辦理納入省庫集中支付,處理過程顯有瑕疵。
臺灣銀行係一獨立自主之公營事業機構,且對資金市場之影響,向來舉足
輕重,然其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就該行之適當新臺幣流動比率,提出應
維持於百分之十五以上水準之建議時,其決策當局,非但未能確實執行,
對省府之鉅額透支,亦未能本於管理之職責予以婉拒,任令省府以「臨時
墊借」名義,無息借貸,致臨時墊借淪為實際之長期借貸,嚴重違反「代
理省庫契約」之立約本旨,亦迫使該行長期窮於應付資金之調度,並陷入
流動準備風險增高之窘境,甚至間接導致市場資金吃緊,核其所為,顯未
盡經營管理之職責,實有失職,著應予嚴正糾正。\b0
台灣銀行於八十六年六月間,因資金調度不及,一度退出拆款市場,並自
同年七月四日起,陸續向同業拆入資金。凡此事況,皆非該銀行正常營運
所應有者。惟財政部於長達一年時間,竟無所察,遲未派員予以查核,俟
報章披露後,始發函查詢及糾正,嗣後該部雖曾再函請臺銀檢討改善,惟
均無具體之改善成效,直迨立法院決議之要求,始予執行專案檢查,核其
所為,顯欠積極,難謂業盡主管機關之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