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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 員越欽所提:「糾正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興建澎湖馬公文澳國民住 宅,於設計階段,未就澎湖四周環海,混凝土易受海風鹽分侵蝕之限制條件 ,採取因應對策。施工監造階段,則未依台灣省建築管理?

  • 日期:87-10-26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呈現之工程瑕疵,依工程經驗研判,其可能之原因
有三;分別為:「澆置預拌混凝土時,因混凝土壓送管之自重,及壓送混凝
土之震動力,致鋼筋墊塊脫落」、「水電工、泥水工、木工、鋼筋工:::
等異種性質之工人,於綁紮完妥之鋼筋表層上裝配管線、漏水試驗等工作時
,意外踢落鋼筋墊塊」、「鋼筋墊塊不足,鋼筋跨距過大,致鋼筋下垂形成
撓度」等,姑不論其真正原因為何,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若能切實
貫徹執行前開法條規定,當可有效預防混凝土保護層不足之缺失,惟該處對
前揭事項皆未依法留備,經監造人簽認之勘驗紀錄,及依前述「台灣省政府
六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府建四字第七八四九二號函轉內政部六十三年七月十五
日台內營字第五九一一○一號函」之規定,拍照向澎湖縣政府報備,除有悖
於法令規定外,亦使後續接任人員,無從得知該國宅重要檔案文件,有礙後
續公務執行,難謂無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混凝土設計規定壓力強度,為依中國國家標準CNS
1230.A46澆製及濕養之混凝土圓柱試體於二十八日齡期,依中國國家標準CNS
1232.A48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而得之混凝土壓力強度。」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三四六條定有明文;是以混凝土抗壓試驗,應以二
十八天抗壓強度為準,方能與原設計強度,立於同一基準時日上作一比較,
查該處執行前揭試驗結果,雖均大於二十八天設計強度,惟所送驗混凝土試
體齡期,除編號C八二○二一二|七八號試體齡期為二十四天外,餘均大於
二十八天,甚有高達一六○天者,如編號C八二○七二七|六九號試體便是
,均與前開二十八天試驗強度之規定不符,有違科學實驗學理,是有未當。
該處雖以離島路程遙遠與送驗不便為由,為之辯解,惟查台、澎間,空中交
通便捷,即使以最慢之海運計,亦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往返台、澎間,是以該
處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