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許委員新枝 所提:「糾正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於引進自動投幣機試辦前,未能審慎評估,貿然斥資 新台幣近六千萬元,購置不合用之收費設備,後續又未重視維修人員之培訓及養成,致影 響自行維修層次?

  • 日期:87-11-17

  糾正案文指出:自動投幣機﹝ACM﹞之引進試辦,雖緣於七十五年間立法委員質詢
要求改善高速公路收費型態,而由交通部允諾交下高公局研究辦理。惟該局事前未能廣泛
蒐集國外實際使用狀況及客觀比較各廠牌型式功能,僅憑法國CSEE來台簡報片面資料
,即交由設計顧問公司研究於樹林及龍潭兩收費站裝設。嗣經設計顧問公司蒐集比較日本
MHI及法國CSEE兩廠牌產品相關資料後,提出﹁....就容量而言,該項自動系統未
見優於目前採用之人工系統....」之意見。然高公局在已預知ACM使用效率不佳之情況
下,仍為迎合民意機關要求,捨專業評估建議於不顧,未經審慎研究評估,即貿然斥資近
新台幣六千萬元﹝含週邊設施﹞購置試辦,且未能洞悉該設備爾後之維修及零組件採購具
市場獨占性,而考量於工程合約簽訂時,一併與承商簽訂維修及零組件供應合約,或研究
採租用機組方式試辦,除造成ACM日後因維修成本高昂,且另行招商困難,致被迫提前
停用外,尚需額外支應新台幣二百餘萬元,委由原承商拆除。高公局事前評估不實、決策
草率致浪費公帑,難卸疏失之咎。
  本工程施工特訂條款中,對於ACM﹁反阻塞裝置」之設備規格明訂為:﹁駕駛人若
投入石頭、瓶蓋、打火機、指甲刀、紙張、金屬等阻塞物,ACM應能立即排除阻塞物至
容器裡或排出退還投擲者,並發生告警信號,阻塞物經排除後,ACM應立刻回復正常運
作」;然查國工局歷次收費系統驗收紀錄,均未就此裝置排除阻塞物之功能實際測試,致
啟用後成為ACM故障之主因,徒增維修及管理作業困擾,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