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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所提:「糾 正宜蘭縣政府擅將臺灣省政府撥供該府接管,作為遠洋漁港使用之蘇澳小型商港物料倉儲 辦公廳,長期無償提供宜蘭縣鮮魚搬運業職業工會及宜蘭縣魚貨搬運勞動合作社使用,顯 有違失」案,由?

  • 日期:87-11-18

  糾正案文指出:
宜蘭縣政並未與蘇澳區漁會就委託管理事宜簽訂合約或其他書面文件,致該府與漁會間
 ,就委託管理標的所存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無明文予以規範,如遇有紛爭,雙方之權責
 將難於釐清,該府於委託管理之過程中,對於自身權益之維護護未見周全,殊有欠當。
本案房舍於七十三年間,隨同該小型商港委託蘇渙區漁會管理後,遭致漁民竊占供作堆
 放網具之用,並迭有不良少年、遊民群聚及占宿,形成治安上之隱憂,該府雖曾公告並
 協調警方處理,惟迄至八十年七月蘇澳區漁會將房舍無償借予宜蘭縣魚貨搬運勞動合作
 社止,佔用情況始終未見改善,該府就該房舍之管理,顯然未依規定善盡其責,確有失
 當。
蘇澳區漁會曾三度就擬將本案房舍出借予宜蘭縣魚貨搬運勞動合作社(係民間團體)事宜
 ,請示宜蘭縣政府,該府卻兩度以未置可否、一次准予備查之方式回應,均未依「台灣
 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規定,報請該房舍所有權人臺灣省政府核示,致使該勞動合作社
 得以違法長期無償借用房舍,確有圖利他人之實,亦有違該府內部簽陳「港區內建築物
 、土地之使用,應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可使用」之意旨,作法上顯有未當。
本案房舍為省有財產,出借予宜蘭縣魚貨搬運勞動合作社使用,程序上須報經臺灣省政
 府核准,方屬合宜,對於蘇渙區漁會數度違反「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規定所作之
 決議,作為該漁會主管機關之宜蘭縣政府,卻未作適宜之處置,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