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未建立妥適之停車費收入報繳作業程序及制度,致生 屬員貪瀆情事。各業務主管及人員,未覈實審查及複核溫員所送之停車費收入日報表 資料。亦未依會計法規定,管理停車費收入有關之原始會計憑證,均有不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未就各項收入之報繳作業,制訂規範;未積極督導所屬,切實依會 計法規定,經管停車票、據等會計憑證;借調人員不當,致生弊端,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