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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陳 委員孟鈴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前捷運工程局籌備處,辦理總顧問國內人員聘用,於人 員資歷、費率之訂定,涉有違失;進用人員資歷不符,總顧問服務費涉嫌浮編其他直接費 用;對捷運工程?

  • 日期:87-12-15

  糾正案文指出:七十八年間,高雄市政府為推動高雄捷運系統規劃,於該府工務局下
成立「捷運系統規劃專案小組」,並於七十九年四月成立「捷運工程局籌備處」,開始辦
理總顧問選聘作業。該處辦理總顧問國內人員資歷、費率情形,與台北市捷運比較,有資
歷較低,費用卻較高,資歷不符,費用浮編等情。高雄市捷運籌備處鑑於對捷運技術本土
化、中文化之要求,於第二期總顧問費中編列「翻譯費用」乙項,依總顧問第二期服務合
約規定,需提送中英文成果報告,包括設計標10FD14B 邀標書、供電系統發包文件等八份
。然迄今總顧問提送中、英成果報告部分,僅設計標10FD14B 邀標書,成果有限。又高雄
市政府規劃該市捷運已九年,迄今仍未發包施工興建,興建工程執行顯有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