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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翟委 員宗泉所提:「糾正新竹縣政府於七十九年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時 ,未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頭前溪河川區域土地變更編定;違法核發位於頭前溪河川區域建 物之使用執照後?

  • 日期:87-12-16

  糾正案文指出:新竹縣政府於七十九年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修正時,未囑託地政機關
依修正之規定,辦理變更編定,以致上開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仍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
用地。上開規則第十條第二項,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該府仍未明確指示竹北地
政事務所如何辦理。本案違法核發使用執照後,竟未將該建物基地,位於河川區域之事實
,通知地政機關,致誤辦產權登記,顯有不當。
  糾正案文並指出:臺灣地區河川區域土地,遭濫墾、濫建、濫採、濫棄廢土,造成嚴
重水患,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水利法規部分規定模糊,執行方法不明確,以致
執行機關廢弛職務、管理疏失,對水利法規未能貫徹,甚至將法律明定禁止之事項,當作
行政機關裁量權行使之範圍,其上級機關未能有效監督,實為主要原因。本案新竹縣政府
建設局未貫徹水利法規,在河川行水區內,違法核發建築執照,臺灣省政府監督不周,顯
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