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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台電核三廠廢料處理廠房發生輻射污染事件,監察委員柯明謀、吳 水雲於本(九)日經濟委員會會議提案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日期:87-01-09

  本案依據報載:台電核三廠廢料處理廠房日前發生輻射污染事件,引起
恆春地方民眾極度恐慌,聚眾抗議,且該事件為該廠八十六年初以來發生之
第七起違規事件,亦為最嚴重之一起,其中是否涉有人為疏失乙案,經柯委
員明謀、吳委員水雲自動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嗣經本日監察
院經濟委員會會議決議:糾正案通過並公布;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核三廠於八十六年十月四日至十六日歲修期間
,因人員作業疏失,未力求確實,一再漠視「核能電廠營運手冊程序書」之
規定,致發生「蒸氣外洩污染環境」、「冷卻水由逸氣閥流出」、及「未關
閉閥門,致塑膠軟管破裂,冷卻水洩漏」三次違規事件。且該廠於八十五年
、八十六年間,因未依程序書操作之人為疏失,即多達十五件,經監察院兩
次糾正,仍未有效改善,顯有嚴重違失;經濟部、原能會仍未確實督促改善
,亦有疏失。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