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及前鎮地政事務僅憑工業局八十三年
三月一日復函,未確實查明該五十四筆土地是否辦理徵收?即將其加註「截
止登記」,並將所有權狀公告作廢,實為不當,相關承辦人員涉有違法失職
。
高雄縣政府既為鳳山地政事務所之監督機關,並受經濟部工業局委託辦
理徵收,有統合之責,惟因作業疏失,未核對徵收及地籍整理成果,確定範
圍內土地是否已完成徵收?即逕為同意該所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廢除原有地
號及地籍線,漠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引起爭議;對自己保存之地籍整理
前土地清冊何以有兩個版本,亦無法說明。高雄縣政府應確實檢討改進,以
維人民權益。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