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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下午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孟貴所提「 糾正為董淑芳擔任農會托兒所約僱保育員,屏東縣恒春鎮公所違反七十九年 修正之『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第四點,審查不實,仍核 發其自耕能力證明書,破壞土地法第三十條農地農有之精?

  • 日期:87-01-20

  糾正案文指出:被檢舉人董淑芳係屏東市農會依「屏東縣村里﹝社區﹞
托兒所保育人員管理要點」辦理之約僱保育員,其任職自七十五年五月十九
日到職,至今仍服務於該農會所屬農村托兒所,依其契約書,工作內容為負
責分發服務之村里托兒所幼童教保安全及幼兒保健管理一切所務,托兒所內
外環境衛生及清潔工作及所內各項設備之保管及修護等,任職期間並加入勞
工保險。復依恒春鎮公所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八十五恒鎮農字第一O一六六
號函,其工作期每年簽約一次,每星期一至星期六工作四十四小時。雖於星
期六下午及星期日能從事農耕,業務「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
項」第四條第三項具『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者』,其申請應予駁回。惟恒春
鎮公所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審查小組於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召開審查小組會
議,仍核發其自耕能力證明書,顯有不當。
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