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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下午通過並公布 黃委員鎮岳所提「糾正行政院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於民國七十六年將新竹科學園區第三期徵收用地變更為「工業 區」,次年編定為「工業用地」,惟因未於法定期間內實施開發,致 編定失?

  • 日期:87-02-17

  糾正案文指出:系爭土地被劃為新竹科學園區第三期徵收用地,
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變更為﹃工業區﹄,七十七年編定為﹃工業用地
﹄,七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新竹縣政府公告徵收,並函請國科會科管局
將地價補償費等撥入台灣銀行竹北分行,惟該局未於期限內撥入,縣
府無法於法定期限二十日內發放補償費,是以縣轄用地失其徵收效力
;復依獎助投資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解除﹃工業用地﹄編定,然系爭土
地仍屬特定區主要計畫之『工業區』,致稅捐處仍以工業用地核課遺
產稅,嚴重損害民眾權益,顯有未當。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自耕
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徵遺產稅。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不包括於繼承
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在內。是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財字第四四五三三號函釋:「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
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而
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
條規定之適用。」,以行政命令改變課稅要件,有違租稅法定主義,
攸關人民應否納稅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行政裁量權任意改變,影響
法之安定性,令人民無所適從,實有不妥,應切實檢討改進。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