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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許委員新枝 、黃委員越欽、黃委員肇珩等三人所提:「糾正教育部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 二日遽然一次公告七十三所大陸高等學校認可名單,未採行漸進方式,且未 事前正式知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兩部會間之協調顯然不?

  • 日期:87-03-12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為研議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先後於八十
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及八月二十五日召開二次會議,與會人員除大部分為學者
專家外,陸委會均有派員出席。第一次會議時,陸委會代表曾建議宜採審慎
逐步開放原則,並提出認可二十九校為限,惟未被採納。第二次會議時,會
議主席﹝教育部高教司前副司長吳椿榮﹞裁示;請學者專家依表列九十四﹝
原九十五﹞所重點高校為基礎,提出認可名單,於會後三日內提送教育部高
教司彙整。教育部曾要求陸委會提供建議名單,惟該會以第一次會議時,已
提具體建議二十九所名單,而未再提供其他意見。嗣教育部高教司依據各分
組學者專家的建議名單,提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部務會議討論後,立即公
告七十三所認可的大陸高校名單。教育部於正式公告名單之前,亦未將該部
部務會議決議情形告知陸委會。據陸委會表示,該會對於教育部最後決定認
可的七十三所名單,係從當天晚報得悉,可見兩部會間的協調與溝通,仍嫌
不足。
  按「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在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正式入學考試
錄取就學者,其取得之學歷檢覈,須通過學歷甄試合格,始發給相當學歷資
格證明書:::依前項規定參加學歷甄試,以二次為限。」前開追溯性認證
規定,雖解決目前已赴大陸就讀或已畢業者之學歷問題,但將造成負面之不
良影響。由於在本辦法頒布之前,逕自前往大陸就學的台灣子弟,基本上對
國家既有的大陸政策,顯然採取不認同,甚至冒進的態度,倘若政府行政機
關任意給予追溯性救濟,不僅對於遵守國家政策的守法國民相當不公,且將
鼓勵國人無視於政府的大陸政策。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