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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上午通過趙委員榮耀、陳委 員孟鈴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於執行東海高中違建拆除及歸還校地過程, 粗疏草率,考慮欠週,拆除正、副指揮官又擅離職守,致造成青年學生與警 方流血衝突,顯有違失」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

  • 日期:87-03-12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政府於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欲依法執行拆除東
海高中校園違建,並還地二重國小,惟因受到多方阻撓及人情壓力,遂於同
年月三十日在台北縣政府張機要秘書室召開協調會,由東海高中立下切結書
後暫緩執行。惟該校雖然立下切結書,未依協議原則積極辦理,對二重國
小多次行文通知,親訪溝通,亦敷衍推諉。二重國小遂請求台北縣政府執行
公權力,強制拆除東海高中違章建築並歸還校地。台北縣政府嗣於八十六年
十一月七日召開「台北縣二重國小已征收校地內地上物強制拆除協調會」,
擇定同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上午執行拆除工作。衡情東海高中理應善意
配合,不意該校副校長鄭存榜,於執行拆除當日,帶領學生高喊「抗議」
鼓譟,使血氣方剛之青少年,被煽動而失控,發生流血衝突。檢討本案衝突
發生之原因,東海高中為教育機構,未能守法守信,依雙方協議原則,積
極配合拆屋還地,且敷衍推諉,故有所不當;而台北縣政府處事因循苟且未
能依法貫徹公權力於先,亦為本案發生之主因,顯有違失。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