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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陳委員光宇 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總顧問選聘作業過程涉 有違法指定廠商參與總顧問團、審查不周等多項違失」案,由本院函請行政 院轉飭所屬改善見復。

  • 日期:87-03-17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捷運局之前身「捷運系統規劃專案小組」,於七十
九年三月間,辦理公告,廣徵國外顧問公司,參與總顧問資格審查時,其公
告內容係規定:「國外工程顧問公司或顧問團,於資格審查合格後,必須與
國內一家以上有經驗之工程顧問機構,共同合作,提送服務建議書,參加評
選」,並未限定國內合作對象與家數。惟查七十九年一月中旬,高雄捷運局
副局長孫嘉陽﹝時任捷運小組副主任﹞,邀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及財
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等二家工程顧問公司,參與TOR之研商討論,正式
介入高雄捷運總顧問選聘作業後,因當時捷運小組成員,皆無實際從事捷運
工程之經驗,憑其原有之專業知識,實力有未逮,因而演變成中華顧問工程
司等國內顧問公司,主導總顧問之選聘策略,進而出現高雄捷運局籌備處,
以逕行指定之方式,指定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興工程顧問社、中鼎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及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四家顧問公司,為國內聯合承辦組織
之情形,而未依前開行政院所頒訂之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十九條之規定,為
必要之遴選程序,亦未按高雄捷運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甲﹞表之規定:總顧
問服務範疇及選聘核定事項,係屬市長核定之事項,專案簽陳市長核可。又
依TOR條款之規定,三家參與複選之國外顧問公司,皆需與國內四家經指
定之顧問公司合作,提送服務建議書,準此,無論那一家國外顧問公司得標
,四家經指定之國內顧問公司,皆為總顧問團之必然成員。相關承辦人員所
辯稱:國內四家顧問公司經指定後,仍需與國外顧問公司合作,提送服務建
議書,並經評審程序,簽奉核准後辦理乙節,係屬無稽之詞,其違反法令,
逕行指定國內顧問公司,參與高雄捷運總顧問團之行為,顯有違失。
  帝力凱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應徵高雄捷運總顧問之資格審查時,同
時使用DeLeuw,Cather & Company﹝DCIL﹞、De-Leuw,Cather、DCIL 等不同
卻近似之名稱,高雄捷運局於總顧問選聘作業過程中,並未詳予審查明白區
分,以期發現該公司有蓄意使用近似名稱,魚目混珠,引用母公司業績,違
反誠信原則之情形。又查帝力凱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柏誠、電華、肯特、
泰懋等四家外商顧問公司,簽有分包之合約,高雄捷運局誤信前開四家顧問
公司,為帝力凱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副顧問,又未能於總顧問服務合約執
行過程中,查究該公司有分包之事實,迨總顧問執行成效備受高雄市議會及
社會各界之質疑並深入調查後,經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之查報,始知悉該公
司有違約分包之情形,而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與該公司解約,實難辭
疏失之責。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