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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於本﹝二十四﹞日上午修正通過並公布趙 委員榮耀、趙委員昌平、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 害糾紛不斷,且經常在民眾壓力脅迫下,未對污染鑑定,即予鉅額賠償,致 公帑浪費,顯有疏失;而公害糾紛處理法自八十一年二月?

  • 日期:87-04-24

  糾正案文指出:中油公司有關高雄縣永安LNG接收站施工糾紛等六案
,賠償處理情形,除高雄縣永安LNG接收站打樁,致魚死亡及高雄煉油廠
廢氣污染盆栽戶兩案,曾送請有關單位鑑定外,其餘四案,均未鑑定污染物
受損原因,即予賠償,確有可議之處。公害發生之後,肇事單位未能掌握先
機,積極主動調查災情,迅速與民眾溝通道歉,致民眾藉題發揮,串聯成群
,而愈難以應付,最後民意代表及地方首長出面協調時,則幾乎一面倒向選
民,不論有無明確事證,已先造成輿論判定國營事業有責,結果擴大災區及
災情,有如滾雪球般,一發不可收拾。受害者聚眾圍廠,甚至暴力抗爭,檢
警單位卻袖手旁觀,消極被動、姑息妥協。致各種抗爭湧起,民眾有樣學樣
,對國營事業予取予求,政府公權力淪喪,莫此為甚。且公害糾紛處理單位
置身事外,公害糾紛處理法徒有虛名,有關單位實應儘速檢討改善。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