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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組織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修正通過施行,特於監察院增設 監察調查處,置調查官﹝簡任第十至十二職等﹞、調查專員﹝薦任第八至九 職等﹞、調查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七職等﹞,在秘書長指揮監督 下,協助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調查案件。上列調查人員,?

  • 日期:87-06-11

  監察院為強化監察權行使,全面提升調查人員的素質,經依立法院的附
帶決議,秉持公正、公平、公開的作法,委託考選部就現職公務人員甄選調
查官十八名、調查專員十三名,本日正式公告錄取調查官貳拾貳名﹝正取十
八名、備取四名﹞、調查專員壹拾陸名﹝正取十三名、備取三名﹞,合計三
十八名。本次甄選共有五五O名報名,經審查合格參加甄試有四六九名,錄
取率百分之八,競爭相當激烈。錄取名額中博士學歷有一名、碩士有二十名
、學士有一十七名,素質相當高。正取者,將依規定向各錄取人員之現職服
務機關商調任用,備取者,在一年內俟缺商調遞補。
  商調到監察院服務的調查人員,監察院也將於報到後即行先予集訓,使
其了解監察作業的程序,俾能順利執行職務。
  至於立法院附帶決議之「公開招考」部分,監察院也向考試院請辦監察
調查人員特考,已訂於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二日考試,現已正由考選部辦理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