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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陳委員孟鈴、張委員德銘 、康委員寧祥、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昌平、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案。糾正案 文指出:多年來公害污染之督導單位及肇事之國營事業單位,未能依據行政 院等訂定之「十項不可接受條件」、「公害糾紛處理六項?

  • 日期:87-07-10

  本案依據監察院院會決議,推派陳委員孟鈴、張委員德銘、康委員寧祥
、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趙委員昌平調查「近年來公害糾紛層出不窮,
政府機構及國營事業經常布民眾壓力脅迫下,做出鉅額賠償,不僅損及國庫
,且嚴重挫傷公權力,同時養成公務員不究是非,隨意支用公帑消災,處理
程序是否得當」乙案,經調查經濟部所屬中油、台電等國營事業之公害糾紛
案件後,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嗣經本日該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決
議:糾正案通過並公布;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所屬中油、台電公司等國營事業,於公害糾紛處
理法公布前,對公害糾紛之處理,核有下列違失:對污染源未經調查或鑑
定,即予補償或賠償;對污染地區居民,代為繳付公共事業費用;棄鑑
定結果於不顧,仍予鉅額賠償;對監察院糾正情事,仍塞詞掩飾。
  糾正案文並指出:公害糾紛肇事單位,未能有效掌握災情,貽誤時機,
致民眾串聯施壓抗爭;公害糾紛發生後,檢警單位執法不力,怠忽職責,致
公權力不張,事後又未依法追訴;公害糾紛處理單位置身事外,公害糾紛處
理法徒有虛名;許多重大公害糾紛之處理過程中,政府開始時,均擺出相當
強硬之立場,其後為了短期與個案之考慮,則往往妥協,作政治性濃厚之「
回饋」、「補助」、或「道義賠償」,以求擺平抗爭,而置法令於不顧。而
且每一案件均強調「下不為例」,卻一而再,再而三發生。行政管制與公害
糾紛處理脫節現象:如是否停工、限期改善之核定、按日連續處罰等,行政
管制行為的發動,往往與公害糾紛的處理,未能妥善銜接,造成行政管理的
過與不及,甚至惡化糾紛之現象,顯見公害糾紛之行政管制仍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