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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王院長作榮到職後,為強化監察權行使,全面提升調查人員素 質,修改該院組織法,增設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合計七十四名。經 依立法院附帶決議,秉持公正、公平、公開作法,委託考選部就現職公務 人員甄選,首批甄選調查官十八名、調查專員十二名,本日正式?

  • 日期:87-07-16

  按監察院組織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修正通過施行,特於該院增
設監察調查處,置調查官﹝簡任第十至十二職等﹞、調查專員﹝薦任第八
至九職等﹞、調查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七職等﹞,在秘書長指
揮監督下,協助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調查案件。上列調查人員,依立法
院會議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應自現職公務人員中公開甄選或公開招考

  至於立法院附帶決議之「公開招考」部分,監察院向考試院申請辦監
察調查人員特考,訂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二日考試,現正由考選部
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