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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李委 員伸一、趙委員榮耀、陳委員孟鈴、許委員新枝等四人所提:「糾正 民航局對國籍航空公司飛航安全之檢查、督導與評鑑,未盡確實;於 國籍航空公司違反飛安規定時,又未能依法辦理;以致飛機失事連連 ,顯未?

  • 日期:87-08-18

  糾正案文指出:
依交通部訂定之「中正國際航空站民用航空器失事處理作業程序」,
航空器失事任務編組職掌,總指揮官由航空站主任或代理人擔任,負
責航空器失事搶救各項作業整體指揮;副指揮官由航空站副主任或代
理人擔任,指揮失事航空公司機場作業及殘骸處理組、連絡通報組、
防護團支援組、行政支援組、接待組各項作業;副指揮官由航警局副
局長兼任,負責指揮警戒組、偵查組、及軍警力支援組各項作業;現
場指揮官由航務組組長或值班航務員擔任,負責失事搶救指揮及協調
聯繫事宜;失事航空公司機場作業及殘骸處理組,由失事航空公司或
代理人組成,負責罹難旅客之安置、旅客身份之清查、協助旅客財、
貨、遺物之處理等;警戒組由航警局保安隊組成,負責失事現場之封
鎖、交通維持及管制、車輛人員導引。惟查本次華航班機失事,現場
指揮確由桃園縣警察局局長全力處理,民航局、中正航空站等單位,
卻未依前述作業程序辦理,以致閒雜人等自由進出現場;遺體之安置
無方,罹難旅客身份之確認,雜亂無章,引起家屬悲憤;交通部對空
難事件之緊急應變處理,督導不力,民航局等平時疏於演練,均有缺
失。
  七十五年三月由於民航機連續發生多次飛航意外事件,交通部乃
責成民航局成立「民航安全改進專案調查組」,針對各次意外事件逐
案調查檢討,著重「航務」、「機務」之缺失改進。復因上述專案調
查組報告甫告結束之際,發生中華航空公司七四七貨機被機長王錫爵
暴力劫降廣州事件,遂引起全國民眾對華航各項營運管理之關切與指
責,政府乃於同年六月再成立﹃華航業務改進督導小組﹄,由當時與
民航事業有關之學者專家與主管組成,以半年時間督導華航檢討改進
其組織、財務、機隊、營運、人事及飛航安全。有關「安全與維護方
面」之檢討結論為:「所有飛行不安全事件,皆由於知識與技術之缺
失、人為疏忽、紀律廢弛及預防措施未盡完善,故加強訓練,嚴密考
核,整飭飛行及修護紀律,提高技術及修護品質,加強空勤人員生活
管理與性向分析等,為確保安全之重要途徑。華航雖對每一項目皆訂
有辦法,但需嚴格執行,始能收效。對已設置之七四七、A三00型
模擬機,應加強其緊急應變之訓練,對尚未設置七三七模擬機,可研
究由民航局編列預算積極引進,在未引進前督促華航按時送訓」。八
十三年四月華航名古屋空難後,交通部更對當時之民航局體制及飛航
安全管理,提出二階段之任務措施。顯示主管機關自七十五年即針對
華航飛航安全等,成立專案小組予以輔導,惟並未確實督導執行,以
致自七十八年迄今,仍發生五起、計五二五人死亡之飛機失事事件,
造成不少家庭家破人亡、天人永隔之慘劇,民航局職司「航空器失事
預防之策劃督導事項」,交通部為上級主管機關,均難辭導不週之責

  八十三年九月及八十四年十一月間,本院針對名古屋空難事件及
飛航安全提出調查意見略以:近十年來我國籍航空公司航空器失事率
過高,要求民航局確實檢討,積極改進。據交通部提供之資料,國籍
航空器失事率﹝每十萬小時失事架次﹞,民國七十二年至八十一年間
為0.三四架次,七十三年至八十二年間為0.四九架次,八十二年
至八十六年則又增加為0.五一架次。另自八十四年迄今,國籍飛機
仍發生二十九次飛安事件,其中失事事件即佔九件之多,死亡人數高
達二四二人。而本年一至三月,即已發生三次飛機失事事件,造成二
一八人死亡。民航局職司「航空器失事預防之策劃及督導」、「有關
飛航安全之研究規劃」、「飛航及機務之查核事項」,對居高不下之
飛安事故,迄無有效對策因應,難辭違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