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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越 欽所提:「糾正臺北縣政府於八十一年間,明知本案林口特定區內保護區用 地,遭誤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等情,並已核准業主申請建築使 用,卻坐視不理,遲未依法查究相關人員違失責任;暨本?

  • 日期:87-10-06

  糾正案文指出:系爭土地,新莊地政事務所依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
展局,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函復,係屬林口特定區內保護區,始確定誤編
定為非都市土地情事。而該所曾於八十三年六月二日及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
日擬具處理意見,略以:為考量登記有絕對效力之精神,及對善意第三人權
益之影響,建請將七十年二月十四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確定後:已
移轉並有建築物土地部分﹝面積0‧七一九八公頃﹞及已移轉但無建築物土
地部分﹝面積一‧五九六六公頃﹞,劃為住宅區,都市計畫未完成變更前,
仍維持原編定。尚未移轉亦無建築物土地部分﹝面積二‧四四五九公頃﹞
,建請辦理註銷編定云云。惟臺北縣政府卻為系爭土地,提報審議都市計畫
變更單位之疑義,延誤至八十五年五月九日,始函報臺灣省政府註銷系爭土
地之編定。並經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八五地六字第三00
一六號函復,依照內政部頒「製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
作業須知」十、辦理。臺北縣政府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函知新莊地政
事務所,註銷本案同段一八|一地號等一五四筆﹝分割後﹞非都市土地編定
。該所於同年七月二十日辦理註銷登記完竣。同年七月二十四日,通知各該
土地所有權人在案。核其臺北縣政府因編定錯誤,而撤銷本案已移轉或已建
築之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等編定,恢復原林口特定區保護區之使用
管制,嚴重影響善意第三人,依法申請建築取得之產權,及承購之土地權益
,不思主動積極研擬妥適處理對策,卻延宕迄今已逾二年,任令民怨滋生,
洵屬不當,應儘速檢討改進,確保民眾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