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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胡委 員開誠所提:「糾正高雄縣政府對所屬美濃鎮公所之檔案,未依當時臺灣省 政府所訂『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規定確實辦理,致本案 林麗貞兩次申請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等有關案卷遺失,現?

  • 日期:87-10-21

  糾正案文指出:美濃鎮公所因檔案室狹窄,為便利承辦人調閱,於七十
九年以後,將部分文件存放於美濃國中旁的體育館內里聯合辦公處之鐵櫃內
,並上鎖保管。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八日,鎮公所搬遷新行政大樓,而里幹事
亦於五月二十九日遷入新行政大樓辦公,惟未對存放體育館內之文件,為妥
善管理,致使本案林麗貞二次申請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等有關案卷遺失,顯
見該公所對於檔案管理鬆散,未確實依臺灣省政府六七秘文字第一八一四二
號函訂「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規定辦理,自屬違失,應
由高雄縣政府查明處理,並議處失職人員。上開規則,嗣經臺灣省政府八十六
年十二月八日八六府法四字第一四一六九三號令廢止,另以八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八六府秘文字第一七四八四四號函訂頒「臺灣省各機關文書處理實
施要點」,按該要點第一點第款及第款規定:「本要點適用於下列機關
:::縣﹝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鄉﹝鎮、市、區﹞公所及所屬各機
關。:::」,同要點第一百六十七點規定:「各機關檔案應視組織職掌及
業務性質,採用十進分類法,訂定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基準表,經機關首長
核定後實施。」,惟美濃鎮公所迄未依上開規定,訂定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
基準表,顯係疏失,而高雄縣政府未督促該公所迅依規定辦理,係未盡監督
之責,均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