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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三﹞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孟鈴所 提:「糾正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辦理該公司『臺中區營業處配電自動化 新建工程』及『林口核能訓練中心模擬實物訓練工廠大樓工程』,分別延宕 四年及二年,顯有設計規劃不周,監督協調不力,影響施?

  • 日期:87-10-23

  糾正案文指出:
「台中區營業處配電自動化新建工程」部分:
 台電公司於八十一年核定興建「台中區營業處配電自動化新建工程」,預
 算為新台幣十四億元,編列於該公司第二配電計畫配電饋線自動化工程項
 下。因為第二配電計畫於八十四年度預算結算時,本工程尚未發包,故轉
 列至第三配電計畫。本案預定於八十三年六月發包,工期三年,由於技術
 規範之編訂及招標文件審查作業進度遲延,延宕至八十四年三月辦理招標
 作業;又歷經三次招標作業,因該公司既未本於職責積極辦理,對技術規
 範內容又未依專業知能作決定,虛耗時間檢討,延至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
 日始決標發包,導致該工程較原預定完成時程,延宕達四年之久,嚴重影
 響該公司饋線自動化工作之推行,未能如期達成縮減台中都會區之停電次
 數時間與範圍、停電損失等預期目標。
「林口核能訓練中心模擬實物訓練工廠大樓工程」部分:
 台電公司為降低核能機組停機次數、縮短機組大修時程,於林口核能訓練
 中心籌建﹁模擬實物訓練工廠大樓工程」,並裝設訓練設備,模擬核能電
 廠重要設施,本案預算為新台幣二億四千餘萬元,編列在八十四至八十八
 年度;另模擬實物機電設備約新台幣六億二千餘萬元,合計約新台幣八億
 六千餘萬元。原預定八十四年九月完成發包,八十七年六月完成。惟因訂
 定顧問公司遴選條件欠縝密,耗費時間,及技術規範與設計圖說審查,未
 依契約規定之期限完成,延至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始完成發包,預計八十
 九年六月完工,合計延誤執行期程達二年之久,台電公司實有違失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