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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孟貴 所提:「糾正台灣省政府、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台灣鐵路管理局辦理 魏全山等申請恢復承租坐落台北市松山區寶清段六小段二六五之一號省有土地事件,均有 違失」案,由本?

  • 日期:87-11-06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台灣省政府函核示由原承租戶將房屋拆除後,再辦理承租,缺乏
法律依據。按原承租戶所餘房屋,一經拆除,即成空地,依規定空地除省有學產房地外,
非依法律規定不予出租。且本案土地原租賃契約既經終止,其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即不
存在,如再行出租供建築使用,乃新的法律關係,尚非「恢復原有租賃關係」。而七十五
年八月一日,各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協調結論,略以:原則同意恢復租賃。該結論欠缺法
令依據,誤導省政府決策,致事後鐵路局檢送租約層報核准時,懸宕未決,有損政府形象
。故省政府及所屬參與上開勘查協調之相關單位,均顯有違失。省政府財政廳於八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函復該府交通處時,未明確援引內政部六十五年及六十七年函釋意旨,
後雖再函說明,然不僅令陳訴人不服,亦造成機關間,認知不一致。為此,公文程序往返
數次,仍未能解決,影響政府形象。財政廳未熟稔且未詳查審閱相關法令函釋,亦未知會
法制、地政等相關單位提供意見,或邀同相關單位會商,以資適法周延,顯有不當。
  糾正案文並指出:鐵路局為本案土地之管理機關,交通處為其上級機關。鐵路局直到八
十四年間,因該案懸宕未決,互相推諉卸責,才報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顯見怠忽職守,
未盡管理之責;交通處督導不周,且處理該案,聯繫協調亦不得當。鐵路局及交通處廢弛
職務,有失職守,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