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處理國有林地遭人侵占濫墾、濫伐、營利案,對同一事實,卻有前、後兩種不同的認定,核有不當。本案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經人檢舉迄今已近二年,該局處置失當,嚴重延宕時日,有損政府形象,其相關業務人員未謹慎執行職務,核有怠忽職守,包庇扇平山莊之嫌。再者,違反森林法係屬公訴罪,林務局不但違反刑事訴訟法公務員應為告發義務之規定,又以選擇性移送法辦之方式,處理侵占國有林班地案件,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