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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上午通過並公布翟委員宗泉、梁委員尚勇 所提:「糾正國防部之『正大漁業公司』受僱船員柯上貴等人,於民國五O年代駕駛漁船 運送情報人員至廣東等沿海,船遭中共擊沉,人被俘並遭勞改,嗣於六O年代陸續為中共 分批釋回返台,?

  • 日期:87-11-19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五O年代,中共謀我甚急,國防部為有效打擊中共勢力,維護台
、澎、金馬之安全,特派遣情報人員到敵後工作,並成立「正大漁業公司」購置漁船、僱
用民間船員,經實施訓練後,擔任護送我方工作人員,前往大陸從事敵後工作蒐集情報之
任務,雖絕大部分皆成功並安全撤退,惟仍有部分船員,於執行任務時,不幸失事或被殺
害或遭逮捕勞改,本案陳訴人等即為失事被捕之一批。六O年代,中共分批釋放陳訴人等
回台,國防部對於陳訴人等,雖已採取一定程序之照顧措施,惟軍人身分之取得,有法定
之條件,陳訴人等並無軍人身分,國防部將其比照軍職人員處理,以行政命令,核發陳訴
人等補償金及生活工作費等,已有違「依法行政」之原則,況以行政命令補償,標準欠缺
客觀,爭多論寡,難期公平,復因未編列預算,致經費有限,難以填補陳訴人等所受之損
害。查陳訴人等當年為確保台灣之安全,冒險犯難,台灣有今日之安定繁榮,陳訴人等之
犧牲奉獻,亦為重要因素之一,為撫平歷史傷病並鼓勵來茲,國防部實應透過立法專案解
決,現徒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處理本案,自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