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雲林縣政府於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舉辦本案路線用地說明會,翌
日﹝二十六﹞,古坑鄉公所核發林哲三建照執照。嗣於同年十月七日飭令其維持現狀,
暫緩施工,並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再辦理是項說明會時,竟又做成結論,擬吊銷其建造執
照,而於七十九年十月七日,又勒令其暫緩施工,有雲林縣政府函件及會議紀錄可憑。足
見雲林縣政府,對於本案道路工程,計劃欠週、設計粗糙、朝令夕改、敷衍塞責,致遭物
議,措施顯屬不當。本案調查委員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親赴現場實地勘查後,發現
台三線銜接雲二一二線永光外環道路入口處,呈彎曲狀態,並不順路,恐影響交通危及生
命安全,即與雲林縣政府協調獲致結論,入口處以順路及直線為原則。詎事隔五年,該府
竟置若罔聞,經屢次函催辦理,迄今仍未依協議辦理,一再延宕工期,辦事顢頇,措施舛
謬,洵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