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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翟委員宗泉 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違法任用未經考試及格之警察人員,且對於經特種考試警察人 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之警察人員未正確配階,均有違失」案,由本院送請行政院督促所屬 查處改善見復。

  • 日期:87-12-16

  糾正案文指出:全國警察機關自民國六十五年起,即有未經考試及格卻違法任用支委
任待遇之警察黑官六、六九三人,並有配槍執行逮捕拘禁之公權力情事。經統計最近六年
警察黑官人數,八十二年有七、六八三人,八十三年有六、O三二人,八十四年有四、二
七六人,八十五年有三、六二一人,八十六年有三、九六二人,迄八十七年七月止,仍有
三、六八七人,佔警察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四點五五;顯因警政署頒布行政命令,強行任用
未經考試及格之人員,違背法律規定所致;又警政署對於經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
試及格之警察人員,未依法正確配階,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