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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孟貴所提:「糾正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受理竹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欄所載之『商場』為 『遊藝場』案,於審理期間,未能主動將桃園縣政府停止受理電子遊藝場申請之政策及時 告知陳訴人,又?

  • 日期:87-12-16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政府管制電子遊藝場,係為保障公共安全,動機尚屬純正,亦
符合民眾期望,惟不得以此理由,作為免除依法行政之藉口。本案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未依
建築法相關規定,據以辦理申請案件之准駁,又引用不相干之法令,無端退件,顯然欠缺
依法行政觀念,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