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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胡委員開誠所提:「糾正 新竹市政府辦理『綜合體育館新建工程』,自規劃迄完工、驗收結案,共歷十年六個月,較計 畫期間延遲達七年六個月之久,除無法配合該市七十九年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之需求外 ,抑且肇致?

  • 日期:87-12-16

  本案所提糾正理由計有:
一、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過嚴,以致延誤發包時間。
二、委託設計監造之程序不合規定。
三、縱容未依約定填寫監工日誌及投保全程營造綜合險。
四、不依合約規定,按月估驗工程進度,計價付款。
五、未按時進行驗收,致工程缺失,難以及時改善。
六、工程用料規劃欠周。
七、整體規劃失當及執行過程未能審慎,致完工時程嚴重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