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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江委員鵬堅、傅委員美華 所提:「糾正各縣市政府辦理土地登記業務,未依土地法第七十條規定,確實就所收登記 費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內政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未善盡監督之?

  • 日期:87-12-16

  糾正案文指出:目前除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彰化縣及台中市等少數縣市政府,
按收取登記費之百分之十,提撥作為登記儲金外,其餘縣市政府或因考量地方財政因素,
或為避免歲出應付款編列過高,致有未依土地法第七十條規定,提撥登記儲金及提撥金額
不足情形,登記儲金制度,無以落實,顯有違失,應檢討改善。內政部對於縣市政府辦理
登記儲金提存情形,監督不週,顯有失當,亟應檢討並督促縣市政府切實依土地法第七十
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