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目前除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彰化縣及台中市等少數縣市政府,按收取登記費之百分之十,提撥作為登記儲金外,其餘縣市政府或因考量地方財政因素,或為避免歲出應付款編列過高,致有未依土地法第七十條規定,提撥登記儲金及提撥金額不足情形,登記儲金制度,無以落實,顯有違失,應檢討改善。內政部對於縣市政府辦理登記儲金提存情形,監督不週,顯有失當,亟應檢討並督促縣市政府切實依土地法第七十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