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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胡委員開誠所提 :「糾正國防部及所屬海軍總司令部為陽字號軍艦服役年齡已逾五十載,操作複雜,人員 素質與訓練水準更應倍於往昔,卻因管理鬆散,值更幹部違反值更紀律,實務規範未能貫 徹,裝備保養復?

  • 日期:87-12-17

  糾正案文指出:海軍九二六綏陽軍艦,八十七年八月三日下午於左營外海,因鍋爐發
生爆炸,造成七人死亡。事件發生時,部分幹部罔顧規定,未依律定就位,顯有失職。且
操作訓練未能落實,實務規範未能貫徹,幹部本身平日亦未加以注意導正,規範形同具文
。該艦進訓前,多次維修,卻未發現燃油緊急切斷閥已失去作用並申請修護。裝備故障,
功能失效,足見平日裝備保養有欠落實,行事怠忽,難辭違失之咎。陽字型飛彈驅逐艦,
並無逃生通道之設計,安全設備不足,一旦發生事故,死傷將難避免。海勤加給卻低於新
一代艦艇,未符公平及合理原則,極易造成陽字號艦上工作人員之士氣低落。
  糾正案文並指出:事件發生時,因無資深士官在場督導,以致未能即時按正確程序處
理。查該艦士官長及士官編制,應有三十一人,實際員額僅十七人,編現比率為百分之五
十五,士官嚴重缺員,僅能以兵代士。海軍除未能廣拓士官來源、研訂獎勵規定,增加士
官留營誘因外,更未積極檢討陸岸常備士官分派艦艇,洵有未當。又海軍為落實員額管制
,常備兵均採「先退後補」方式,且未確實精算兵員銜接期程,造成整批退伍及整批補充
之情事,以致艦艇各項裝備操作與維修技術經驗之傳承,形成斷層現象,未能重疊銜接,
亦有未當。
  糾正案文又指出:國軍實施精實案,已有一段時間,人員已精簡,裝備汰舊進度卻十
分緩慢,不僅秏費大量維修人力與經費,一旦發生意外,更將犧牲官兵寶貴生命,政策顯
有檢討必要,且因二代戰艦加入,老舊艦並未相對汰除,人員減少,軍艦增加,造成軍艦
與官兵在編配比例上,出現嚴重失序現象,迄未能深入檢討改進,應予糾正。